为改进和加强学院学位授予工作,提高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件暂行实施办法》和《纽约国际最新网站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青黄院教发〔2022〕40 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成立大数据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员组成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不少于 7 人(且为奇数),设主任 1人,副主任 1 人,秘书 1 人。分委员会主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组成,名单由学院提名,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备案。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审查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
(二)接受本学院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学生的复核申请,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定结果转达学生本人;
(三)评选和推荐校级优秀学位论文;
(四)处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学位事宜。
三、议事规则
(一)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例会制,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每年举行 2-3 次全体委员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主任可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二)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会议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表决结果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当场宣布。
(三)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全体委员会议。因故不能出席者应向主任请假并说明缺席理由。
(四)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如未回避,一经查实,宣布其投票无效。
(五)全体委员均应自觉维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审议学位授予时,应坚持学位授予标准,保证学位授予质量。
(六)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存在学术不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其他规定等行为的,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取消其委员资格的决定。
四、人员组成
主任委员:郑永果
副主任委员:孙守强
委员:李宗锋、冷秀娟、薛峰会、张春梅、姜永春、王晓辉、
李翠、王晓莉、齐林
秘书:杨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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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