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国际最新网站水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水电科学管理,合理有效利用水电资源,积极推进节约型校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电管理坚持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生活服务的原则,积极发挥各单位(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健全水电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促进水电管理的良性循环,提高办学效益。
第三条 节水节电是创建节约型校园的迫切需要,是育人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全校师生员工的共同任务和责任。
第四条 凡由学校供水供电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水电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水电供应及水电设施管理由后勤保障部具体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对所属辖区的水电管理负有管理责任,应指定专人,与后勤保障部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水电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后勤保障部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与省、市、区等水电相关部门的业务来往,了解相关政策,执行管理要求;
(二)负责学校水电等相关设施设备的规划、管理与维护、数据统计、费用收缴等工作。
(三)负责受理水电用户的用水用电申请,办理水电审批相关手续。
(四)负责供水供电管线、泵房、高低压配电室的日常维护、巡检等工作。
(五)负责学校水电供应及保障工作。
(六)负责涉及对外水电相关业务的处理。
第七条 水电用户的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水电的日常使用、管理及节水节电管理工作。
(二)自觉维护学校权益,不得危害学校水电设施或非法侵占、使用水电。
(三)负责日常水电安全检查与安全隐患上报工作。
第三章 水电日常管理
第八条 用水用电申请与终止
(一)用水用电申请:
凡需用水用电的单位和个人,应在事前七个工作日向后勤保障部提出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做到安全、合理、文明使用,不应因个人行为扰乱学校正常供用水电秩序。
(二)用水用电变更与终止:
单位和个人变更用水用电性质、户名,暂停或停止用水用电,挪移计量设施等,应事前向后勤保障部提出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九条 教学楼、办公楼、实验楼等场所应按照建设时电力设计的用电负荷科学用电,不得超负荷用电。 非学校统一安排,因用户工作需求,如需增设水电设施或进行设施改造,应提前向后勤保障部报备并进行现场论证,经后勤保障部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十条 学生宿舍应爱护用水设施,不得故意损坏或滥用。发现用水设施损坏或漏水现象,应及时报修。学生宿舍内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或易引发安全事故的电器具,如电热毯、电炉、电热水器等。学生不得在公寓内私拉乱接电线,不得使用劣质电器或三无产品。
第十一条 未经许可,严禁用户私拉乱接、私自进行水电设施改造,以上行为造成的一切损失及产生的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后勤保障部将不定期对私拉乱接、私自改造等问题进行突击检查,一经发现,责令用户第一时间无条件拆除。
第十二条 学校不为校外单位或个人提供供水供电服务。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要向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此类服务,须经学校审批同意,限定使用容量、时间,明确收费标准,并签订使用协议后,方可提供服务。
第四章 水电计量管理
第十三条 表计管理
(一)凡由学校供水供电的用户均应安装水电表,每个水电表作为一个计费单位。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盗用水电,一经查出,学校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临时用水用电(指用水用电时间不超过45日)的用户,一般应安装计量表计,按表计费;对未安装计量表计的,则按用水管径流量及用电设备装机容量、水电使用时间、规定的水电价格计收水电费。
(三)后勤保障部负责对水电表进行定期检测,确保计量准确。水电表出现故障造成不能准确计量时,用户应及时报后勤保障部申请更换。
(四)用户需要更换水电表时,不得自行购买、安装,应由后勤保障部物业中心统一置换。
(五)用户对水电表有管理义务,不得在水电表附近堆放物品,以免影响水电表的检查,影响供水供电的安全。
第五章 水电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 水电定价
(一)水电价格由学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及要求统一执行。
(二)各水电用户需设水电管理联系人一名,负责与后勤保障部进行对接,并对抄表数据进行核对确认。
(三)实行定额管理的用户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青岛市物价局等单位的联合文件精神,学生公寓按学生人数进行定额管理。定额部分由学校承担,超额部分由学生自行承担,按当地主管部门对居民用电用水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四)实行据实收费的用户
1.餐厅、经营单位等校内经营业户用水用电按青岛市商业用水用电单价及计费方法收取。
2.学校教职工宿舍。校内教职工用水用电按青岛市居民用水用电单价及计费方法收取。
3.封闭施工的基建改造工程及其他零星改造工程应装表计量,由后勤保障部定期抄表按行业及学校规定计取水电费,工程竣工后在工程款中扣除其水电费或根据工程用电设备进行核算后直接一次性交齐。
第十五条 收费管理
(一)水费管理:
1.校内经营业户:每月最后一周抄表,复核无误后次月15日前完成扫码缴费;
2.教职工宿舍:每季度末月最后一周抄表,水费在教职工本人工资中按季度代扣;
3.学生公寓:每季度月末最后一周抄表,水费按照学生人数进行定额管理,每人每月减免2.5立方水费,超出部分由学生按照青岛市自来水公司对居民用水核定收费标准缴费;
4.临时用水用户:施工工程结束后由主管部门通知后勤保障部物业中心抄表,复核无误后由财务统一从工程款结算。
(二)电费管理:
1.学校电表为预付费电表,所有用户均需预充值付费后方可用电。
2.学生公寓电费实行定额管理,每人每月减免5度电费,其他部分实行预付费,线上自助充值缴费。
第六章 节水节电管理
第十六条 后勤保障部协同综合办公室、党委宣传部、人力资源部、学生工作部、教学工作部等部门全面开展节水节电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校师生的节约意识,提倡节俭的生活方式,形成节约风尚。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使用除空调以外的电热设备。空调的使用应科学合理,具体遵照《关于印发《纽约国际最新网站空调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青黄院后发〔2020〕2号)执行。
第十八条 杜绝“长明灯,长流水”。各单位(部门)所辖区域应专人进行水电的管理,认真负责,做到办公室、教室、公区等区域人走灯灭,电器不使用时关闭电源,减少待机状态的耗能。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公共照明及景观灯的开启时间,最大限度利用自然光。
第二十条 学校各水电用户应管理好属于自身的水电设施,发现跑、冒、滴、漏应及时报修。
第七章 违规与问责
第二十一条 违约用水用电行为:
(一)未经批准在学校公共水电管线上私自接水接电;
(二)改变计量装置接线,伪造、启动表计封印用水用电;
(三)擅自改变用水用电性质,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电;
(四)故意损坏计量装置,使电表、水表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五)未经许可(消防事故除外)擅自开启公共消防用水;
(六)未按照规划设计的用电负荷科学用电;
(七)采用其他方法窃水窃电的。
第二十二条 问责处罚:
(一)违约用水用电行为一经查实,后勤保障部应予以制止,并开具《停水停电通知单》,当场中止供水供电。
(二)水费按用水管径流量及实际使用时间追补,电费按私接设备装机容量及实际使用时间追补,并按追补水电费的三倍收取违约金。
(三)违约用水用电日期无法查明时,至少按六个月计算追补水电费并收取违约金,每日违约时间按12小时计算。
(四)对拒绝承担违约用水用电责任且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违约用水用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水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因违约用水用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者有权要求违约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最终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