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职业教育前途广阔、大有可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教育,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举措,要求把职业教育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教育部的科学指导和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省职业教育取得长足发展。山东成为全国首个部省共建的国家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和首个部省共建省域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新模式试点省份,两次入选国务院督查激励的全国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省份,为推动全国职业教育大改革大发展贡献了山东力量,一系列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理论创新的重要成果为《职业教育法》的修订贡献了山东智慧。
随着我省深化新旧动能转换和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不断推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不断加快,各行各业对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越来越迫切、越来越强烈,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凸显。但是,与建设现代化强省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对职业教育的需求期盼相比,我省职业教育还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需要从立法的角度,进一步强化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鲜明导向,推动建设教育强省、人力资源强省和技能型社会。
原《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于2000年颁布实施,对推动我省职业教育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新的发展要求相比,需要加快修订。2022年5月,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正式施行,为我省地方立法提供了重要遵循。面对新形势新要求,迫切需要立足新发展阶段,基于新发展理念对我省职业教育条例进行全面修订,为更好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和培养更多高技能人才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二、主要特点
《条例》创造性落实上级要求,充分体现山东特色,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吸收最新政策。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充分吸收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职业教育的最新政策精神,凸显方向性、先进性、前瞻性、时代性。
(二)反映实践成果。把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职业教育行之有效、管当前、利长远的改革创新举措进行了全面总结和深入论证,把实践成果上升为法律规范,为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改革提供法律保障。
(三)突出问题导向。聚焦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学校办学自主权落实、“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职业教育发展保障等重点难点,着力解决制约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四)回应各界关切。准确把握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趋势,科学分析动能转换产业升级形势,培养适应产业升级需要、符合新质生产力要求的高技能人才,努力让职业学校学生就业有保障、升学有通道,更好地满足产业、企业、学生、家长等各界所需。
(五)注重务实管用。充分考虑针对性、精准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细化要求、明确责任,为《条例》的有效施行打好基础。
(六)创新体例结构。以山东实际为基本依据,与《职业教育法》和原《条例》相比,结构和内容都有重大调整和较大创新,充分体现我省首创成果。
三、主要内容
《条例》共6章、59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完善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建立健全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机制,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构建多元办学格局。建立健全政府统筹、行业企业积极举办、社会力量深度参与的职业教育多元办学格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充分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鼓励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通过独资、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形式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国有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等应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
(三)引导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支持面向产业聚集区域和重点行业领域建设区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等,推动企业、学校、科研机构等主体共同开展人才培养、科研攻关和技术研发服务。支持学校、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建设学校实践中心、企业实践中心、公共实践中心等开放型产教融合平台,推动实践教学、社会培训、创新创业、技术研发与企业生产融通融合。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优化专业课程内容,系统化改造课程体系,增强职业教育的适应性。
(四)支持职业教育面向人人。推动不同层次职业教育纵向贯通,系统构建中等职业教育、专科职业教育、本科职业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相衔接的人才培养体系。推动不同类型教育横向融通,鼓励普通学校开展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教育,推动职业学校与普通学校课程互选、资源共享、学习成果互认。高等职业学校、应用型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以及其他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鼓励支持招收具有工作经历的职业学校毕业生,畅通一线劳动者继续学习深造的路径。加强职业培训工作,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五)强化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支持保障。建立与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办学质量等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落实职业学校在专业设置、校企合作、人员招聘、岗位聘用、绩效工资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完善技术技能人才激励制度,拓宽就业创业渠道,创造公平就业发展环境,职业学校毕业生在落户、参加公务员招录和企业事业单位招聘、职称评聘、职务职级晋升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毕业生享有平等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