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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合作)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23浏览量:436

二级院(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新高地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根据《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2024年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合作)项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予以发布,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类别

本次申报项目为科技合作项目,纳入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进行管理。

二、申报条件和要求

本次项目申报条件包括共性条件和个性条件。项目申报应在满足以下共性条件的基础上,同时满足指南课题中要求的个性条件。

1.项目申报须覆盖相应指南列出的全部内容及考核指标,申报项目名称可根据指南方向具体化。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为3年,实施期截至2027年9月30日。

2.牵头申报单位是项目实施的执行主体,须为山东省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等,注册期满一年(截至2024年9月30日),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条件,管理运行规范。

3.合作国别(地区)必须符合指南要求,来自该国别(地区)的合作单位至少1家,在此前提下可以有其他国别(地区)的合作单位。

4.国内合作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每个项目的合作单位原则上不超过4家。牵头申报单位须对国内合作单位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核并负责,签署联合申报协议。联合申报协议须明确约定各自所承担的任务、目标、责任和经费(包括省拨财政科技资金和自筹经费)、成果归属等,协议有效期须覆盖项目实施周期。

5.申报材料中如有涉密内容需做脱密处理后再申报。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一个主管部门推荐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6.项目负责人须为项目研究思路的主要提出者或实际主持项目的关键科研人员,应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能在任务期内主持完成项目研究工作并全面做好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进度安排、经费规范使用等全过程管理。项目负责人须为受聘于山东省内单位的人员。

7.鼓励项目实施与人才培养引进、创新平台建设紧密结合;鼓励青年科学家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鼓励支持受聘于省内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全职受聘人员需由省内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作为项目申报证明材料一并提交。

8.本批项目全部实行非定额资助方式,立项支持经费每项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其中:

1)项目申报单位与外方合作单位有良好合作基础,且签有合作协议或意向书(如中外项目合作协议、联合实验室等国际平台共建协议等)。

2)外方合作单位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或者较高的科研水平,并有一定人员、资金或设备投入。特殊情况下,外方合作单位可以技术投入(包括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和资料等)的方式参与合作。

3)牵头申报单位为企业的,按照自筹资金与申请省级财政科技资金不低于2:1的比例进行配套。其上一年度销售收入或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申请省级财政资金资助额度。须提供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研发投入情况说明、资金配套证明等证明材料(注册不满两年的,提供注册以来相关证明材料)。

9.项目经费预算中须包括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国内合作单位的预算,其中牵头申报单位预算使用省级财政科技资金的比例不低于申请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总额的50%。

10.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员实行申报总数限制。同一年度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已牵头申报1项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不得申报;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员有3项及以上在研各类省科技计划项目(含课题)的,不得申报。主要参与人员指除项目负责人以外的前三位科研人员。

11.牵头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须签署诚信承诺书。牵头申报单位、合作单位、所有参与人员均须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不存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不在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中。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合作单位符合“绿色门槛”制度。

12.牵头申报单位、合作单位须对申报材料中涉及的指标、数据和相关证明、附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自行承担因提供虚假材料造成的后果。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牵头申报单位、合作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能更改申报材料内容。

13.各级行政机关及其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项目。

三、申报流程

1.查看项目指南。根据工作需要,指南内容通过山东省科技云平台(http://cloud.kjt.shandong.gov.cn/)-山东省科技合作项目管理系统等渠道发布。

2.在线填报项目。项目负责人在山东省科技云平台对应项目管理系统中登录个人申报账号,按照系统相关提示和要求在线填写项目申报书和预算申报书,申报材料中所需的附件材料,全部以电子扫描件上传。省科技厅将以网上填报的申报书和附件材料作为后续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的依据。

3.牵头申报单位审核。申报材料全部填写完毕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交牵头申报单位审核。牵头申报单位审校截止时间为8月29日17:00时,逾期将无法再次提交申报材料。

4.主管部门推荐。牵头申报单位审核同意后,将申报材料提交至相关主管部门。各级主管部门按程序逐级审核推荐,最终由一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推荐至省科技厅。一级主管部门包括各设区市科技局、驻鲁部属高校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一级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9月2日17:00时,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

四、注意事项

1.请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各级主管部门合理安排申报时间,提前完成填报、修改、提交、退回和审核工作,避免临近截止时间集中退回、提交和审校。8月29日17:00时前,申报材料可在主管部门、牵头申报单位、申请人间多次提交和退回,逾期牵头申报单位将不能提交。

2.为减轻科研人员负担,本次申报无需提供相关纸质材料;项目立项计划初步确定后,立项项目需提供全套纸质材料归档保存,纸质材料应与网上申报材料完全一致,否则取消立项资格。

有意向申报的单位请于8月27日前联系科研服务部报备,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方式83175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