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科研创新能力,促进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与地方经济发展有机融合,依据各级平台建设与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平台是学校建设发展的重要支撑,是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培养人才的基地,是对外开展科技合作、学术交流、实施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的载体,也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科研平台建设应以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山东省标志性产业链、中心城市和城市群重点产业发展需求为根本遵循,以满足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整合校内外人才、技术、条件、资金等创新要素,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类建设。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科研平台包括依托纽约国际官网建设的各级各类协同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人文社会科学(软科学)研究基地、新型智库、与地方政府(或企业)共建的以研发为重点的研究院(所、中心)等,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和校级平台。
第五条 学校科研平台实施备案管理制度,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坚持目标管理、成果导向,实施“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建设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 科研服务部是科研平台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科研服务部负责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要求,制定纽约国际官网科研平台建设总体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
(二)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协调校内相关职能部门,支持依托院部(单位)做好各级各类科研平台的申报、建设、运行、考核和验收等工作。
(三)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经学校审批,设立科研平台专项经费,保障科研平台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依托院部(单位)是建设和管理的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院部(单位)科研平台的建设规划,建立健全科研平台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二)组织本院部(单位)科研平台的申报,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对平台进行论证,对新平台的从业人员、项目等进行意识形态审查;
(三)为科研平台的建设和运行提供条件保障,负责所辖科研平台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
第八条 科研平台的主要职责是:
(一)科研平台负责人是平台建设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撰写所承担科研平台的申报材料和计划任务书,协助做好科研平台的申报、论证、考核和验收等工作;
(二)科研平台负责人应发挥学术带头作用,组织各创新团队高效开展协作攻关,根据建设目标有序开展建设工作;
(三)科研平台要全面服务于学校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成果产出与转移转化等,并积极向在校师生开放。
第三章 申报、立项、建设与验收
第九条 科研平台的立项申请需符合平台申报条件。学校积极鼓励各院部(单位)围绕区域产业发展需求,跨院部、跨单位、跨学科及与其他企事业单位联合进行科研平台申报;
第十条 科研平台申报和审批程序:各院部(单位)按照科研平台申报要求认真组织撰写申报材料,经院部(单位)论证后,报送科研服务部,科研服务部组织专家对科研平台进行评审、推荐、立项;
第十一条 科研平台经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立项,依托院部(单位)应按照计划任务书(申报书)的建设内容和期限,做好平台的建设工作;
第十二条 科研平台建设期间,有关调整和变更的规定如下:厅局级及以上科研平台的研究方向、建设内容、目标任务、有较大调整或需变更负责人的,按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校级科研平台原则上不得调整和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所在院部(单位)审核论证后报科研服务部审批。
第十三条 厅局级及以上科研平台的验收,按照平台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校级科研平台的验收由科研服务部统一组织,主要审查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及建设成效。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科研平台的仪器设备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管理,符合开放条件的,要按规定做好对外开放工作;
第十五条 加强科研平台的知识产权管理,重视学术诚信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平台工作人员在科研平台完成的各类研究成果,均须署名科研平台的名称;未经批准,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以科研平台名义,从事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
第十六条 厅局级及以上科研平台的年度考核、中期检查,按照平台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校级科研平台的年度考核由平台依托院部(单位)统一组织,相关考核材料报科研服务部审查。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予以撤销,并视情况追回相关建设经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于被多个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同一科研平台,专项管理运行经费就高,但不重复拨付。校级科研平台经,获批为上级平台的,按照上级有关标准匹配建设经费。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上级相关政策法规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服务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