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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申领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7-01浏览量:12053
《关于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申领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 发文日期:2020-06-29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住房补贴的范围是什么?

1.派遣期内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研究生。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硕士、博士学位认证,2016年及以后首次来青就业的留学回国人员。

2.2018年及以后毕业,派遣期内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本科学历毕业生。2018年及以后毕业并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士学位认证,且来青就业的留学回国人员。

3.按《关于在青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6〕56号)已申领住房补贴但未享受政策期满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领取剩余期限的住房补贴。

申请人已购买青岛市产权型人才公寓、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享受过租赁型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和本市引进人才购房安家补贴等购房优惠政策,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已发放住房补贴、已领取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的,不再享受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

大学本科或研究生在读期间为就业状态或有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的,不可申报住房补贴。(关于上学期间缴纳社会保险人员界定。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在职期间提高学历的人员,不享受住房补贴。除在职期间提高学历的人员外, 在用人单位有过就业状态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的, 可享受住房补贴,但须对是否在职提高学历情况作出信用承诺。其中,对累计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2个月及以上的, 需线下进行核实。)

参加“三支一扶”计划、选调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的人员,服务期满后2年内,可按规定享受2018年及以后年度住房补贴。

二、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的申报条件是什么?

1.申请人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2.申请人申领补贴时须具有本市户籍。

3.用人单位按规定为申请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申请人由创业实体(含个体工商户)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包括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4.留学毕业生的首次在青就业时间,是指申请人获得最高学历后首次在青办理就业登记时记录的签订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首次在青创业的时间,是指申请人获得最高学历后首次创办的创业实体登记注册日期。

三、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的标准是什么?

高校毕业生的住房补贴标准是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5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8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200元;紧缺专业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200元,紧缺专业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500元。

四、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的补贴期限?

申报人员自享受补贴月份起可享受最长36个月的住房补贴。

对已领取补贴但未申领满36个月且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提高学历层次的人员,须提交暂停补贴申请,待取得新学历再次来青就业后,仍符合现行住房补贴政策的,可按新的学历补贴标准在毕业三年内提交申请,继续申领剩余月份补贴。

五、申报流程是什么?

1.学历确认。申请人登录青岛人才网进入“青岛人社·学历汇”毕业生学历信息采集平台,根据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其中,国内高校毕业生上传《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照片;留学回国人员上传《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上传成功后,由申请人就业地所在区(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等国家学历信息查询平台,对毕业生学历情况给予确认。核实结果通过“青岛人才”微信公众号反馈。

2.个人申报。已通过“青岛人社·学历汇”毕业生学历信息采集平台完成信息采集的申请人,登录“青岛人才网”进入“办事服务-在青就业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模块进行申报。或者关注“青岛人才”微信公众号,点击“重点·办事-办事大厅”,选择“住房补贴”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