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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民办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30浏览量:29536
青岛市教育局文件
青教通字〔2017〕57号
青岛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青岛市民办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各区、市教育(体)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有关民办学校,机关各处室:
《青岛市民办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已经市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根据各自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青岛市教育局
2017年8月29日



青岛市民办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2018--2020年)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意见》(青政发[2014]10号)、青岛市教育局等12部门关于《积极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办法》(青教通字[2016]20号),为全面落实《青岛市十三五教育发展规划》,全面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现根据实际,制定《青岛市民办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本计划特指非营利性民办教育)。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将民办教育作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创新发展机制,落实扶持政策,突出重点,在财政支持、政策优惠、队伍建设、财产管理等方面,形成科学合理的民办教育公共政策体系。积极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鼓励捐资或出资办学,独立举办或合作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教育。强化教育供给侧改革意识,坚持需求和问题导向,按照“存量提质、增量优质”的原则,支持民办学校创新办学体制机制、育人模式和办学行为,促进公办、民办教育协同互补、良性竞争、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到2020年,基本建立“办学主体多元化、办学形式多样化、教育资源特色化、教育服务优质化”的民办教育发展格局。争取通过三年左右的努力,在民办教育的发展规模、政策保障、体制机制、队伍建设、教育质量、办学水平和效益等方面,达到全国同类先进城市水平。
(一)民办教育规模进一步扩大。全市民办教育机构总量增加20%左右,其中民办中小学学历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增加10所,达到80所左右,占学历中小学总数的7%以上。
(二)民办教育财政支持力度进一步提高。在保证国家规定或要求的资金补助政策落实的基础上,落实我市民办教育专项资金,按照公办学校培养学生成本,给予民办学校一定比例的经费补助。
(三)优质民办教育资源规模不断扩大。引进和培育扶持一批总数不少于100所的社会声誉好、教育质量高、办学效益优的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新批准开办的全市的民办中小学学历学校100%达到省定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四)民办教育师资队伍素质大幅度提高。校长、教师专业化水平明显提升,95%以上的校长和专任教师达到规定学历和具备相应专业资格,其他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应当全部持证上岗。
三、政策措施
(一)强化政府责任,加快完善民办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1.落实民办教育公共财政投入责任。根据民办教育发展规模,结合公办学校经费拨款水平,完善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资金总额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动态调整。建立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机制,通过安排生均教育经费、保障教师待遇和专业发展经费、补助学校教学科研经费等形式对民办学校进行公共财政扶持,逐步完善差额补助、定额补助、项目补助、奖励性补助等多元化的公共财政资助体系。
2.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的土地使用政策和待遇。各级国土等部门应将民间资本投入教育领域的基本建设项目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民间资本利用已规划配套教育用地举办民办学校的,应确保满足教育基本公共服务配套要求,并由教育部门先行出具相关意见。
3.落实各级税务机关对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民办学校实行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在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环境保护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待遇。
4.促进各类社会性教育培训有序健康发展。各级教育部门要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以适应社会需求和市场调节为原则,兴办各类非学历的成人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业余文化培训等机构。鼓励扶持实力强、质量好的教育培训学校加快发展,实施连锁经营,发挥品牌效应。健全监管体系,加强规范管理,建立学费监管机制,规范市场秩序。
(二)加大改革力度,加快民办教育发展进程。
1.鼓励探索多元化投资办学模式。拓宽民间资本参与教育事业发展的渠道,吸引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形成不同投资、不同举办主体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大幅提升公共教育资源的供给能力。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参与民办教育。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鼓励大中型企业以职业学校为重点投资办学。鼓励优质公办学校通过各种方式支持民办学校办学。对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积极探索建立“社会投资建校、政府支持师资、收费保障运转、部门协调监管、资产学校所有”的民办教育发展体制。鼓励中外合作办学。探索委托管理等办学形式。
2.完善民办教育融投资平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持民办学校建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支持社会力量设立教育投资公司。探索组建青岛教育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搭建教育投资运作实体平台,通过合理运用部分财政性资金、设立投资性资金、盘活存量资产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教育事业发展,鼓励以混合投资形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各类教育。建立完善资本运作监管机制,确保政府投入资产的安全性和效益最大化。
3.加大教育引资力度。结合我市十三五教育发展规划和新一轮标准化学校建设,推出一批重点项目进入教育引资市场,引进民间资本建设优质学校,打造民办教育品牌。探索通过以土地、校舍等要素低租金或零租金等方式,吸引教育名家或品牌学校通过民办教育机制办学,建设高端学校。探索建立民办教育政府引导基金,促进各类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推动重点办学项目开展。
4.建立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加强民办学校办学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办学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民办学校或者其举办者以办学名义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应当登记在学校名下,并向审批机关备案。
5.建立民办学校信用等级评估制度。民办学校信用等级评估每两年开展一次,对办学行为规范、教学设施设备齐全、社会效益好、价格信用评价高的单位,将给予一定奖励。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待遇和专业素养。
1.开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民办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为自聘教师办理基本养老社会保险、补充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要以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和人事代理制度为基础,建立健全学校、政府、个人社会保险费用分担机制。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财政将按照一定比例,进行事后补助。
2.畅通人才引进渠道。民办学校引进符合市级和区市高层次人才条件的人员从事教学工作,如需纳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由相应教育部门提出申请,机构编制部门审议通过后,将所需事业编制核定到教育部门所属公办学校,下达用编进人计划,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
引进符合人才政策的教师在住房安置、子女就学、政府特殊津贴、教科研经费等方面,享受当地人才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同等优惠政策。
3.落实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工作。制定支教工作计划,各区市每年定期委派公办校长、教师到民办学校挂职或安排民办学校校长、教师到公办学校挂职学习。其中到薄弱民办学校支教的公办教师在评优评先、职称评审中,享受公办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政策。
4.保障民办学校教师专业发展的同等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课题申报、评先评优、国际交流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民办学校教师纳入教师进修培训计划,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系列、同机会、同要求。
(四)改革创新管理模式,进一步提高民办教育质量。
1.完善民办教育监管机制。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职、通力合作,建立对民办学校的沟通协调和联合监管机制。完善和细化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工作并及时公布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管,依法查处教育培训机构无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发挥民办教育协会等行业协会作用,逐步完善行业自律等监督机制。
2.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参照《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的要求,依法完善办学章程,充分发挥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灵活多样的优势,建立健全民办学校董事会(理事会)、行政机构和监事会,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独立并相互制约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担风险机制。
3.健全民办学校并购重组和举办者变更退出机制。除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外,其他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出资或投资者对所有者权益(股权)可以依法增设、释股、转让、继承、赠与。
4.实行民办学校属地化管理。对办学不规范、社会信誉差的民办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建立相应的风险预警、资产清算、监管与退出、师生安置等管理办法。
5.依法保护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民办中小学在教育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面向社会自主招生;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前提下,按有关规定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经教育部门批准后,民办学校可引进境外课程和教材。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管理机制、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的招生办法、独立的校本课程设置、独立的颁发学业证书等“五独立”。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区、市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行动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充分发挥民办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强对辖区内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各级教育部门要紧密依托和联合发展改革、编制、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按照青岛市教育局等12部门关于《积极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办法》(青教通字[2016]20号)的要求,共同做好民办教育工作。
(二)加强督导考核。教育督导部门将落实民办教育三年行动计划重点工作纳入对各区市政府教育督导的内容。 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检查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广泛宣传国家、省、市关于鼓励发展民办教育的法规、政策、措施和重大意义,培育发展民办教育的优秀典型,典型引路,多形式、多渠道、多层面积极展示民办教育发展成果,动员、鼓励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营造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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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7年8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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